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008號
TPDM,102,聲,3008,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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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信中
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吳信中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訊據被告固僅承認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惟參以卷內證據 資料,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名,且有逃亡之情,另審酌全案情節及證據資料, 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 押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先後裁定於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同年十月二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起延 長羈押,就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經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及卷內 證據資料,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不得以具保代替,聲 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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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