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883號
TPDM,102,聲,2883,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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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83號
被   告
即聲請人  練成瑜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
92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 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屬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限制被 告之住居,其目的在於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自屬 法院之適法職權行使。是以有無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 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既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 法院是否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次按法院許可停止 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 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 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 行為。三因第114 條第3 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 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 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亦規定甚明。而限制出境,依其 性質,應屬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限制被告之住居抑或依 據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2 規定命被告遵守之事項,其 目的均在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自屬法院之適法職 權行使。是以有無限制其住居或命被告遵守相關事項之必要 ,當以此為考量。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練成瑜前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經訊 問後認依起訴書所載及現存卷證資料,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304條、第305條 、第344條、第266條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罪罪嫌重大,且有共犯楊光 南另案通緝中及共犯鄭建國尚未到案,以共犯楊光南另案遭 通緝中,仍與聲請人等人保持聯繫電話往來,以及聲請人、



鄒興華龐書鈞張興三陳吉威供述互異其詞等節,有事 實足認聲請人、被告鄒興華龐書鈞張興三陳吉威有相 互勾串及與共犯楊光南鄭建國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理,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1114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經本 院訊問後,認聲請人雖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然無羈押必要, 准予具保新臺幣5百萬元,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及自民 國96年10月20日起於每日下午8時之前至居所地派出所報到 一次,且不得騷擾證人及被害人,否則將再執行羈押,嗣經 本院裁定免除應於下午晚上8時之前至居所地派出所即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今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直潭 派出所報到之處分在案。
(二)茲因本案尚在審理中,且共犯楊光南鄭建國張興三、張 家瑞均仍在通緝中,且就聲請人本案被訴之犯行而言,其所 涉罪嫌較其餘未限制出境之被告為廣、為深,參與程度明顯 有別,迄今又仍有大部分犯罪事實尚待詰問相關證人釐清, 為使順利進行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並確保若聲請人有罪確 定後能到案執行,非對其為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處分,顯 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至聲請人所稱:聲請人因任中華民國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獲中央電視台之通知 ,邀請聲請人以上開公會理事長之身分率同臺灣主要電視、 廣播、平面媒體與新媒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於102年12月21日 至12月23日,參加於北京首屆舉行之「2013海峽兩案媒體前 瞻論壇」;縱聲請人本次無法親往中央電視台參加該論壇, 尚有其所屬公會內部其餘會員可為代理,而聲請人所指論壇 業已寫明其目的係以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主題,係為增進兩 岸傳播媒體間相互瞭解與認識等節,並非當場作相關決策, 自非聲請人親自前往始能決定。況現今遠距通訊甚為發達, 聲請人非必親自前往,始能決定相關重大事項或與會發表意 見,是要難認聲請人確有出境之必要。從而,基於保全將來 審判進行及執行之目的,限制住居既屬限制聲請人之基本權 最為輕微之保全手段,本院因認仍有繼續對聲請人限制出境 之必要,是其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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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