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468號
TPDM,102,簡,3468,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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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3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雅美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犯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4次竊盜犯行,係在SOGO百貨公司內不同 專櫃或超市為之,從外觀上可知係不同人所有之財物,客觀 上係侵害不同之法益,顯非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接續為之,自 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如附表編號3、4所示竊取多物,均在 同一專櫃或超市下手行竊,顯係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 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 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竟仍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趁百貨公 司週年慶人潮眾多任意竊盜專櫃販售物品,所竊財物價值總 計新臺幣15,211元,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自陳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所竊取之物品 │罪名以及所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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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2 年│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棉質上衣1件( │林雅美犯竊盜罪,│
│ │11月11日13│路4段45號之SOGO百 │價值新臺幣﹝下│處拘役拾日,如易│
│ │時許至同日│貨公司6樓之NAUTICA│同﹞3,08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6時35分內│專櫃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某時 │ │ │ │
├──┼─────┼─────────┼───────┼────────┤
│ 2 │同上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棉質長袖上衣1 │林雅美犯竊盜罪,│
│ │ │路4段45號之SOGO 百│(價值1,500 │處拘役拾日,如易│
│ │ │貨公司7樓之VALENT │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INO RUDY專櫃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3 │同上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鋪棉背心1件( │林雅美犯竊盜罪,│
│ │ │路4 段45號SOGO百貨│價值2,880元)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公司10樓之NEW BALA│及連帽外套1件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NCE專櫃 │(價值1,38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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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山崎麵包1個( │林雅美犯竊盜罪,│
│ │ │路4 段45號SOGO百貨│值82元)、 │處拘役肆拾日,如│
│ │ │公司地下2樓之生鮮 │桔帽法蘭蘇4包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超市 │價值672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筊白筍2包( │。 │
│ │ │ │值178元)、 │ │
│ │ │ │有機火龍果4件 │ │
│ │ │ │價值752元) │ │
│ │ │ │、玉女金甘小番│ │
│ │ │ │茄1盒(價值 │ │
│ │ │ │229元)、三立 │ │
│ │ │ │油蛋捲2盒( │ │
│ │ │ │價值220元)、 │ │
│ │ │ │鯧魚1件(價 │ │
│ │ │ │值296元)、銀 │ │
│ │ │ │魚2件(價值 │ │
│ │ │ │394元)、土魠 │ │
│ │ │ │切片1件(價 │ │
│ │ │ │值230元)、透 │ │




│ │ │ │切片2件(價 │ │
│ │ │ │值387元)、紅 │ │
│ │ │ │娘1包(價值 │ │
│ │ │ │300元)、午仔 │ │
│ │ │ │1件(價值 │ │
│ │ │ │170元)、赤宗 │ │
│ │ │ │2件(價值 │ │
│ │ │ │616元)、美國 │ │
│ │ │ │子葡萄1包( │ │
│ │ │ │價值179元)、 │ │
│ │ │ │翅魚1件(價 │ │
│ │ │ │值164元)、白 │ │
│ │ │ │魚1件(價值 │ │
│ │ │ │196元)、金線 │ │
│ │ │ │1件(價值 │ │
│ │ │ │263元)、黃花 │ │
│ │ │ │1件(價值 │ │
│ │ │ │270元)、白帶 │ │
│ │ │ │切片2件(價 │ │
│ │ │ │值413元)、冷 │ │
│ │ │ │香魚1件(價 │ │
│ │ │ │值266元)及花 │ │
│ │ │ │魚1件(價值 │ │
│ │ │ │10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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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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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