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八號
原 告 捷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香
被 告 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苑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系爭工程若有涉訟,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 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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