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原 告 機盛塑膠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芃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經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其未據補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九十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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