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2年度,5號
TPDM,102,侵附民,5,20131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A童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童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鍾柏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粘孟文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02年 12月19日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103號判決無罪,依首揭 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 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