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太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春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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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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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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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浩川實業有限公司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2年7月5日 │33,737元 │TC0000000 │ │
│ │瑪莉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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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佶賢超硬刀具有限公│臺中市太平區農會信│102年5月10日│3,484元 │FA0000000 │ │
│ │司蘇文弘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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