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858號
TCDV,102,除,858,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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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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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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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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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文遠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2年6月6日 │20,000元 │91365 │ │
│ │ │文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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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福豐寶石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102年6月15日│6,45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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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梁秀美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2年6月15日│196,206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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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豐寶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