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28號
TCDV,102,重訴,628,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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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郭耀鵬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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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