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文魁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義、陳綉珍間請
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
月15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790,000元(即系爭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733平方公尺、同段101地號土地面積1,692平方公尺
,均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元後之加總金額),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