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張仁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林勇見
訴訟代理人 劉小龍
林水添
被 告 合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改良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柏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李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就原告兩造間水電費分配之部分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 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 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原告所受傷勢,是否已達得聘請外籍看護居家照護 之程度?是否終身無改善之望?聘請外籍看護之通常費用為 何等情表示意見,如有證據請求調查,應一併提出,並於七 日內提出相關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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