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俞張秀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俞崇恩
被 告 李蔡麗珠
李家傑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包淑宜
被 告 林佩君
吳秀卿
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李家傑應提出被證16之後續辦理結果供參,並配合本院通知至現場複勘測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