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金水
張明淵
張滄棋
張謝五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09號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5萬5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0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