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00號
TCDV,102,訴,3300,2013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0號
原   告 吳重震
被   告 吳清溪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