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0號
原 告 周森雄
周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陳雍乾
施顏濟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施顏獻洋即施顏利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黃施祗園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施祗坪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祗華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被 告 施祗芳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施祗彌即施德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尚有下列事項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三部分,是否有更正 之必要,加以說明。
三、被告除陳雍乾外,是否確有相關債權之證明文件?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