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5號
上 訴 人 林泰億即釋宏賾
被 上訴人 佛恩寺
法定代理人 林啟澤即釋宏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115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