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11號
TCDV,102,訴,2111,2013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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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連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連科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10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1,64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3,4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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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