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吳陳玉女
被 上訴人 張江芙美
張光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2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11月29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