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張中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卉嫻、路郭鶯美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