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康勝傑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文中等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
,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