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83號
TCDV,102,補,1983,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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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康勝傑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文中等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
,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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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