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柏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幸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楊翠媚、楊雅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7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
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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