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48號
TCDV,102,補,1948,201312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邱燦榮
被   告 曾坤參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游語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