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邱燦榮
被 告 曾坤參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