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46號
TCDV,102,補,1946,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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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葉璟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惇盧燕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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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