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莊良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相對人為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
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相對人構成破產財
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破產財團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財團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破產財團價額,並按系爭破產財團價額補繳聲請費(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
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
上者,五千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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