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36號
TCDV,102,補,1936,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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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張孟倩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玄宗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5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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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