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36號原 告 張孟倩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玄宗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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