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佩錚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6390 號),惟被告林佩錚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3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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