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王乙成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
存在,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
權關係而涉訟。而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
客觀上利益尚無從計算,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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