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00號
TCDV,102,補,1900,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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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詹鎮平
原   告 詹秀玉
原   告 黃森永
原   告 黃豊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建輝(即詹木火之繼承人)詹杏珠(即詹木火
之繼承人)、詹金碧(即詹木火之繼承人)詹素珍(即詹木火之繼
承人)、詹雲龍(即詹木火之繼承人)詹玉章(即詹木火之繼承
)、詹文瑞(即詹木火之繼承人)陳詹桂美(即詹木火之繼承人)
林詹淑禎(即詹木火之繼承人)游采潔(即詹木火之繼承人)
游雅惠(即詹木火之繼承人)游秀雲(即詹木火之繼承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56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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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