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李錦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36676 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
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99,4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