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84號
TCDV,102,補,1884,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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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楊明山
代 理 人 謝秉錡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清
  水合作農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
  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2,128
     元,應繳裁判費43,6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3,1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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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