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邱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貴女、邱賴玉碧、邱國芳、邱佳惠、林月、林
榮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17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179.99平方公尺土地現值23,000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3
/1680 =81,3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1,31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