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邱鈺嵐被 告 謝柏曜被 告 黃慧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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