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2年度,20號
TCDV,102,簡,20,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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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邱鈺嵐
被   告 謝柏曜
被   告 黃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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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