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八號
原 告 大洋貿易株式會社 (TAIYO TRA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岸洋一
被 告 幸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