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328號
TCDV,102,消債補,328,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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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消債補字第328號
聲請人   林汧紫即林欣怡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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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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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協商成立後,履行幾期?當時收入狀況?有何不可歸責於己│
│ 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四行倉庫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所得清單中有│
│ 該處所得資料,應有營業資料)。 │
├───────────────────────────┤
│㈢提出: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0 年12月12日至102 年12月11日)收入│
│ 之相關證明文件。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0 年12月12日至102 年12月11日)必要│




│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㈤應補正: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100 年7 起至102 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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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