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2年度,34號
TCDV,102,消債聲,34,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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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靖潔即王秀月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代 理 人 朱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峸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政宏
      游智泉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沈凱榮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瑞霞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葉漢中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靖潔即王秀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102年5月1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 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6月24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 13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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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