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靖潔即王秀月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代 理 人 朱怡玲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代 理 人 曹峸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蔡政宏 游智泉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代 理 人 沈凱榮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蕭雅茹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楊景鈞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洪瑞霞 謝天時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葉漢中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 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王靖潔即王秀月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102年5月16日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 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2年6月24日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 13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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