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862號
TCDV,102,婚,862,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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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62號
原   告 顏提
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陳氏娜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陳氏娜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之證明及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 定期間命補正。
三、原告另應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上開程序進行:(一)被告失蹤人口報案資料。
(二)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被告於越南住居所之資料及證明。
(四)如為公示送達聲請之公示送達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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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