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即上訴人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惠芳
~B法 官 王士珮
~B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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