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田豐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田豐春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 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000巷0號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 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4 件、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件信封1件( 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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