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849號
TCDV,102,司聲,1849,201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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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沅錡
相 對 人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品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中市○○區 ○○○街00巷0號1樓」,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 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 遷移不明之情形。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謝品涵現籍設臺中 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為證,可知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 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 應予准許。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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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