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384號
TCDV,102,司繼,2384,2013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陳心慧
      陳浚洋
上 二 人 陳奕燊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詹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 5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 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 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陳光輝不幸於民國 102年9月3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 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及印鑑證明 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光輝緣於 102年9月3日死亡,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 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陳奕燊陳九合、陳春金及陳桂香 等 4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陳奕燊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 外,陳九合、陳春金及陳桂香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陳九合、陳春金及陳桂香既未拋棄繼承, 是聲請人尚非繼承人。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