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505號
TCDV,102,司票,6505,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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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05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凰英黃心慧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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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