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03號聲 請 人 洪崇員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平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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