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503號
TCDV,102,司票,6503,2013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503號
聲 請 人 洪崇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平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