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452號
TCDV,102,司票,6452,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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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52號
聲 請 人 林榮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沛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本件影本不清晰)。
二、本件所據聲請之本票因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陳報本票之提示
  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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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