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408號
TCDV,102,司票,6408,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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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 請 人 洪俊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曹秀娥陳哲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曹秀娥陳哲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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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