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聲 請 人 洪俊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曹秀娥、陳哲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一、補正相對人曹秀娥、陳哲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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