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404號
TCDV,102,司票,6404,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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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40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昌訓即吳君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吳昌訓即吳君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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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