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3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佳桂、高榮
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0月3日
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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