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113號
TCDV,102,司票,6113,2013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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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3號
抗 告 人 張明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昆田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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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