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205號
TCDV,102,司票,5205,2013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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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05號
聲 請 人 翁金柱
相 對 人 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 人黃玉妹即富群企業社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 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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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