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215號
TCDV,102,司執消債更,215,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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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文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定有明 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文生(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經查,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僅有1 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 下同)為1,282,249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民 國102年12月3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命其 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覆結 果所示,本件唯一1位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 期未為確答,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基此,視 為同意之債權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100%,依 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 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等在卷足憑。又審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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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