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薏琪即陳欣宜即陳淑芬
代 理 人 魏其村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簡旻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賴姿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2年9月23日所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應更正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 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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